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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进出口商会专业委员会设立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吉林省进出口商会建设,发挥吉林省行业商会优势,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根据《吉林省进出口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进出口商会专业委员会是针对吉林省经济社会的行业特点而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吉林省进出口商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吉林省进出口商会服务范围的有效延伸,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的规范名称为“吉林省进出口商会xxx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JLCCIE xxx Commission”。

第四条专业委员会在吉林省进出口商会秘书处和相应的行业商会领导下,开展本行业范围内的相关业务。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申请设立专业委员会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护吉林省进出口商会章程;
(三)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有行业协会章程或管理办法,能组织开展行业范围内的业务;

(四)在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  设立程序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专业委员会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
(二)提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或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提交行业协会章程或管理办法;
(四)提交组织机构及成员名单;
(五)推荐行业协会会员加入吉林省进出口商会,数量不低于本行业协会会员总数的10%;

(六)批复设立。吉林省进出口商会秘书处报请吉林省进出口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设立并授予“吉林省进出口商会XXXX专业委员会”标识。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层级原则上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商会理事以上会员可当选副主任。视专业委员会规模,可设执行主任、常务副主任和常务委员。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可设立专家组或顾问团,吸纳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参与。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的管理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领导人选须报吉林省进出口商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备案。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
(一) 专业委员会应在商会章程和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对外开展活动,其年度或季度工作计划须报吉林省进出口商会秘书处审核。
(二) 吉林省进出口商会不定期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听取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和对吉林省进出口商会的意见及建议;
(三) 专业委员会所使用、制作的有吉林省进出口商会标识的物品、文件、宣传品、名片等须符合吉林省进出口商会标识使用规范,并报商会秘书处审批备案;
(四) 专业委员会发展的会员是吉林省进出口商会会员,闭会期间发展的会员应报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 吉林省进出口商会会员单位可以加入不同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二条  责任与义务
(一)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或委员单位违法法律法规、《吉林省进出口商会章程》、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开展活动,对吉林省进出口商会或本专业委员会造成损失的,由本专业委员会承担责任。
(二)专业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吉林省进出口商会秘书处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撤销专业委员会:
(一)对商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
(二)专业委员会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的;

(三)经商会秘书处认定,专业委员会不适合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吉林省进出口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1年 月 日吉林省进出口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实施。